新矿产资源法:规范采矿用地,守护农民权益

矿产资源作为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石与民生保障的关键支撑,其合理开发利用至关重要。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并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围绕“保障资源安全、促进绿色转型、强化民生权益”构建全链条制度体系,其中与失地农户权益密切相关的规定值得深入解读。

完善采矿用地制度,平衡效率与权益

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

在实践中,采矿用地常引发征地纠纷。新法明确规定,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可依法实施征收。征收遵循“一次性足额补偿”原则,且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强制征收,从源头上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土地被不合理征收。

临时用地审批透明化与复垦责任强化

勘查矿产资源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临时使用土地。对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若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临时使用。临时使用农用地的,需按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植被或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质量和农民利益不受影响。这一规定明确了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和复垦责任,防止土地“征而不用”。

用地期限绑定矿业权,杜绝无限期占地

新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这一制度设计有效制止了“无限期占地”问题,避免企业长期占用土地却不合理开发利用。

增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保障百姓权益

明确采矿权人生态修复首要责任

新法增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直击历史遗留的“矿竭城衰”“征而不用”等痛点。采矿权人在开采前,需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要专项计提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从源头上防范采矿企业“赚快钱、留废坑”“只开采不修复”的不良现象。

保障居民对生态修复方案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需在矿区涉及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专门听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这一举措确保修复方案符合矿区周边居民意愿,如尾矿库治理要设专门措施防止污染耕地水源,让百姓参与到矿区生态修复的监督中来。

严格生态修复验收程序并公开结果

新法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完成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加,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和结果公开,保障了生态修复的质量和透明度,避免出现“企业获利、百姓买单”的失衡局面。

新矿产资源法通过完善采矿用地制度和增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规范了采矿用地管理,强化了土地保护,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障的平衡,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