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直播经济已成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而顶级体育赛事更是极具吸引力的流量入口。然而,当前直播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则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十五运会即将来临之际,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为直播平台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8月14日,广州市委政法委“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广州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活动走进广州互联网法院,该院发布了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网络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转播权纠纷案备受关注,此案明确了直播平台在热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中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该案件中,某网络公司经过欧足联等授权,获得了某欧洲杯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转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但在赛事期间,某网络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上,大量用户未经授权实时直播欧洲杯比赛,几乎覆盖了绝大部分场次。经随机取证,就发现了224个直播间存在侵权直播行为。
某网络公司在赛程期间多次向某科技公司发送侵权投诉,明确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反复侵权。但遗憾的是,侵权直播行为仍持续出现。某网络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侵害了其对该赛事节目享有的转播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而某科技公司则辩称自己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用户提供,且已积极采取处罚直播间等必要措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播平台在赛事热播期间持续出现高知名度涉案赛事的直播侵权情况,平台经营者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某网络公司持续多次发出侵权投诉,侵权内容发布时间及区域集中,直播间标题、封面等侵权信息显著。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在具备相应机制设置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明知平台存在侵权或侵权高风险,却仅对多数侵权直播间采取“断播画面一分钟”这样轻微的措施,未尽到与其服务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也未采取有效合理措施阻遏侵权事实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
广州互联网法院借此案例提醒,面对即将到来的十五运会,各大主流体育平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一方面要取得合法授权,另一方面应采取技术措施,对含“全运会”等字样的直播间进行重点筛查,避免赛事信号被“盗播”分流。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重大。它清晰地划定了平台责任边界,确立了针对热门赛事“平台应负更高注意义务”的规则,明确平台应采取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阻止侵权措施,不能以“用户上传”或“技术中立”为由逃避责任。高额的判赔传递出“侵权代价应体现授权成本”的司法信号,有助于遏制体育直播领域的侵权乱象。同时,该案明确划定了直播平台责任承担的边界,为大型赛事的转播权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范式,通过从平台监管层面阻断盗播对授权市场的冲击,保障了体育赛事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体育产业与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共生共赢。